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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是受害人反倒成罪犯

1999-06-19 来源:生活时报 龚达 古法 我有话说

曾被人以换房为名骗去6万元的崔某,不久前却站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。

44岁的崔某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,是南京某工厂的下岗工人。前不久,崔打算与别人换房,遇见与之同年的张某(女),张声称自己能将崔的住房换出。结果,她在收到崔的6万元现金后,根本没有按照崔的要求换房。不久,崔得知自己受骗,多次向张索讨被骗的6万元,但张某要么找出种种理由搪塞,要么干脆避而不见。面对自己被骗的事实,此时已经下岗的崔某心急如焚,这6万元对他来说可不是小数目,里面除自己的积蓄外还有不少是借来的。

本来事情至此,崔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然而,崔某却没有那么做。正当他不知所措的时候,无业人员马某得知这一情况,一口答应帮崔某的忙。1997年11月下旬,他们设法找到了张某,将她先后拘禁在他的住处及另一处房子。在此期间,崔某和马某将房间大门锁住,并日夜守候,同时不断向她索讨被骗钱款。无奈崔的6万元早被张挥霍一空,张只得再以卖房为名继续行骗,用骗得的赃款还给崔三万元,马某从中拿走好处费数千元。张某前后共被拘禁约七八天。案发后张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,马某在逃,而崔某因涉嫌非法拘禁落入法网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崔某为索取债务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,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、三款之规定,构成非法拘禁罪。法院一审判处崔某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。

公民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,应当增强法律意识,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。如果崔某被骗后及时报案,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,完全不至于沦落到犯罪的地步。此外,个人的投资行为、商业行为也应当在正当的、合法的场合下进行,远离地下黑市交易。只有这样,才能切实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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